各市(区)委组织部,市各有关单位党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典型的示范作用,更好地推动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优秀大学生“村官”和大学生“村官”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优秀大学生“村官”评选活动每年组织1次,大学生“村官”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活动每2年组织1次。
1、评选范围。优秀大学生“村官”评选范围为2008年以来省、省市联动选聘在村(社区)任职满2年的大学生“村官”。大学生“村官”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市(区)相关部门;经济开发区、农业开发区、周山河街区党工委及其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党(工)委;村(社区)党组织。
2、表彰名额。每次评选活动,评选表彰优秀大学生“村官”20名(2010年评选表彰优秀大学生“村官”10名)、大学生“村官”工作先进集体10个。
二、评选条件
1、优秀大学生“村官”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纪律观念强,自觉遵守各项规定,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2)工作成绩显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特长,在服务百姓、创业富民、创新创优等方面成效明显。
(3)敬业精神强。坚持在基层工作,有较好的工作责任心,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甘于奉献。
(4)近3年内年度考核结果有1次及以上优秀、有突出事迹或获得乡镇(街道)及以上表彰的,可优先推荐。
2、大学生“村官”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政策规定。
(2)积极做好大学生“村官”的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3)能够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促进大学生“村官”工作方面有好的思路和举措,成效比较明显。
(4)大学生“村官”作用发挥明显。
三、评选表彰程序
1、推荐申报。优秀大学生“村官”人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产生,由各乡镇(街道)组织民主推荐,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并结合一贯表现,向各市(区)委组织部或相关单位党工委推荐。各市(区)委组织部或相关单位党工委向市委组织部申报,申报优秀大学生“村官”须填写《泰州市优秀大学生“村官”推荐表》(见附件一),并形成15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
大学生“村官”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单位,由各市(区)委组织部或相关单位党工委向市委组织部申报,其中,各市(区)推荐先进集体在申报前须经市(区)委同意。申报大学生“村官”工作先进集体须填写《泰州市大学生“村官”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见附件二),并形成3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
2、实地考察。市委组织部成立考察组,对优秀大学生“村官”推荐人选和大学生“村官”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3、研究决定。市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
4、公示。在《泰州日报》和“泰州党建网”等媒体上公示拟表彰对象,公示时间为7天。
5、表彰。下发表彰决定,并在各类媒体上宣传报道优秀大学生“村官”的先进事迹。
四、奖励办法
被评选为优秀大学生“村官”的,授予“泰州市优秀大学生‘村官’”称号,颁发证书;被评选为先进集体的,授予“泰州市大学生‘村官’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
被评选为优秀大学生“村官”的列入乡科级后备干部管理,在考研、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五、相关要求
各市(区)、市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优秀大学生“村官”和大学生“村官”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推荐申报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推荐对象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评选要求和条件,对推荐对象及上报材料严格把关。要结合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优秀事迹,进一步激励大学生“村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力量,全面推进我市大学生“村官”工作。
中共泰州市委组织部
20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