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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人通〔2008〕106号 各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高校: 《关于试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试行。为进一步做好《就业服务卡》的印制、发放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现将“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泰 州 市 人 事 局 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毕业生 就业 实施细则 通知 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人事劳动部门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08〕15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服务卡》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结合《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功能 《就业服务卡》是高校毕业生享受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各项就业服务、就业扶持及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也是泰州市高校学生在校期间接受就业能力提升教育和指导的有效凭证。《就业服务卡》具有《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相关功能。 二、职能分工 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是负责《就业服务卡》审核、发放、登记和管理等相关事宜的职能部门。 各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承办本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的审核、发放、登记和管理等相关事宜。各市(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受市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委托也可接受高校毕业生申请,办理《就业服务卡》的审核、发放、登记和管理等相关事宜。 市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受市人才服务中心委托负责本校大学生《就业服务卡》的审核、发放、登记和管理等相关事宜。 三、发放程序 (一)申请 在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或双选推荐表)、户口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向户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或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申领审批表”。 在泰高校的计划内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由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依据学籍注册信息确认在校生基本情况。 (二)审核 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市直范围内(含开发区)《就业服务卡》发放的审核。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发放的审核。各高校负责本校在校生《就业服务卡》发放的审核,并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三)发放 《就业服务卡》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各市(区)、各高校根据符合条件的人员数量,向市局统一申领,加盖发卡机构钢印,免费发放给高校毕业生。 (四)使用 高校在校生凭《就业服务卡》参加就业指导、素质测评、见习实习等。高校毕业生凭《就业服务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后视同领取《就业登记证》。符合《再就业优惠证》申领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凭《就业服务卡》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进行登记,经市(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确认后,凭《就业服务卡》享受国家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四、编号规则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卡》编号由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高校在校生的《就业服务卡》编号为在校生学籍号。 五、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和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加强《就业服务卡》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就业服务卡》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高校毕业生转让、出租《就业服务卡》的,要没收其《就业服务卡》,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就业服务卡》采用实名制,限持卡者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持卡的高校毕业生被单位招收录用的,《就业服务卡》交由单位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并代为保管;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由本人保管。 (三)《就业服务卡》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就业服务卡》发卡机构负责。持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每年须在规定时间内至发卡机构进行年检,并加盖年检章。 (四)《就业服务卡》实行信息化管理。各发卡机构统一纳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平台,《就业服务卡》基本信息全部纳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各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和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要定期将本市(区)《就业服务卡》发放、回收情况和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汇总。 (五)持有《就业服务卡》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享受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需按《再就业优惠证》的有关规定办理政策兑现手续。 (六)《就业服务卡》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有效。未尽事宜,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或另行制定补充意见。 |